尊敬的委托人/受益人: 根據(jù)《蘇信理財·恒信B1717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》(下稱“《信托合同》”)的第二十一條的約定,現(xiàn)將《信托合同》第十五條信托利益分配的核算基準日由“信托計劃各期存續(xù)期滿12個月之日”變更為“信托計劃各期存續(xù)期滿6個月之日”, 其余不變。 特此公告。